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2 10:53:23


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6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楚勇、闫万杨、王天永、宋建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宋建炜名下生活费账户存款11178元,现宋建炜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案外人郭延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的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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