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5)豫1321执恢244号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村民委会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金冠酒业有限公司、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拍卖被执行人宋建华名下房产一处,案涉房屋需强制腾房,由申请人提供搬家公司强制腾房后,经结算搬家公司腾房费用5000元,经申请人同意该笔费用从拍卖价款中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因搬家公司南阳市达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开户原因,需将案款打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个人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