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5)豫1321执恢244号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村民委会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金冠酒业有限公司、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拍卖被执行人宋建华名下房产一处,现将剩余价款41808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村民委会村级财务统一由镇财政所代管,申请人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村民委会未设立独立公共账户,其日常财务代收支均通过乔端镇财政所账户统一管理核算原因,需将案款打入南召县乔端镇财政所代管资金财政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