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法院巧借司法技术鉴定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5-31 17:37:59


    为了把审判工作中最关键的证据方便、准确地提供给审判人员,南召县法院注重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对接手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深入的调查,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所在,从鉴定的风险、成本、期限等诸多方面因素入情入理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络,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的对待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主要做法是:

    一是及时告知鉴定风险。把鉴定请求不当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不利后果,不按时交纳鉴定费将退回鉴定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鉴定证据、逾期提供鉴定证据所导致的后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是严格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社会领域的专门鉴定机构少,鉴定的周期较长,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也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

    三是建立与审判业务部门联动机制。办案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主动与审理环节的办案人员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加强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正面引导,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单方到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一般不被法院采用,需要重新去做鉴定,这一情况也人为的增加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审理周期,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如2011年3月办理的苏某交通肇事案。客车车主杨某雇佣苏某为司机,将原告程某撞伤,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保险公司对原告程某在南召县丹霞司法鉴定所做过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主办该案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接受委托后,主动与审判人员沟通,详细了解该案案情,探讨双方争议焦点,认为原被告双方只是因为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但争议数额并不是太大。办案人员告诉被告方重新做司法技术鉴定不但要多花钱,而且鉴定周期长,案件拖得时间长了也影响车辆的运营,完全没有必要在花费多余的精力和金钱。通过办案人员的耐心劝说,使被告方和保险公司放弃了要求原告重新做司法鉴定的要求,双方很快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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