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31 16:12:37
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244号
关于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村民委会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金冠酒业有限公司、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拍卖被执行人宋建华名下房产一处拍卖价款479750元,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宋建华唯一住房,需为被执行人宋建华保留六年唯一住房租金50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因宋建华为我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被我院司法冻结,需将住宋建华唯一房租金转入其女儿杨戈慧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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