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13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中峰与被执行人仝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1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范中峰名下账户存款16800元。现案外人霍志雅提出对范中峰有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生效文书号为(2019)豫132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同意将该笔案款用于归还案外人霍志雅,故申请法院将案款发放至案外人霍志雅名下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