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0 17:57:19
(2025)豫1321执1066号
关于王大玲与薛万里、尹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21民初20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现因尹霞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案外人尹正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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