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2 10:24:39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5)豫1321执恢70号

关于华德爱与康海坡、康建民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需给被执行人康建民发放生活费,被执行人因账户被冻结现需要发放至案外人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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