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1 16:40:28
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536号
关于王鹏与朱延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账户被法院冻结,需领取生活费,生活费需发送至案外人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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