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有一辆半挂货车,雇佣司机闫某驾驶。闫某驾车撞伤人后,车主谭某已将医疗费31183.45元支付给伤者。因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能合理理赔,谭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4月29日,南召县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2010年6月26日16时许,闫某驾驶豫R8XXX7、豫RBXX0号半挂货车,沿G207线自北向南行驶时,与从路东路口上公路、由马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马某受伤。豫R8XXX7、豫RBXX0号半挂货车系谭某所有,在南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挂靠并以之为被保险人在中银保险南阳中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声明保险金由谭某领取。谭某雇佣闫某为驾驶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警认定,马某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在从路口转弯上公路时,未让直行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闫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是事故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马某受伤后先后在南召县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交警协调,谭某3次支付给马明生现金31183.45元。马某出院、谭某向其索要相关理赔材料时,马某提出尚有损失未得到赔偿,否则不提供相关材料。协商无果。经交警调取了相关单位理赔材料。谭某理赔时,与保险公司意见分歧,遂起诉。
南召县医院2010年6月27日对马某的诊断是:创伤性休克、左下颌支骨折、右胫腓骨上端粉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胰腺创伤、创伤性湿肺、颅底骨折?、颅脑损伤?。
被告质证意见是,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不予赔偿;南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加盖的是南阳地区医院印章,不能采信。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不能超出交强险限额,商业险部分按责任只应赔偿30%。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依豫R8XXX7、豫RBXX0号半挂货车的交强险支付给原告谭某保险理赔款31183.45元。
法官说法:
南召县人民法院常洮:
被告对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对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原告向事故受害人支付款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向事故受害人已支付的款项,被告如何向原告赔付。原告谭某为其所有的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双方无争议,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豫R8XXX7、豫RBXX0号半挂货车均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马某在两家医院支医疗费33097.98元,原告经交警协调向马某支付现金31183.45元,结合马某伤情、住院和事故责任情况,原告向马某支付的31183.45元没有超出一份交强险122000元的赔偿限额,故原告在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向受害人马明生支付的31183.45元赔款,被告应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