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反映机动车安全统筹存在风险应因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23-03-16 16:20:47


  2019至今,南阳市两级法院受理涉机动车安全统筹民事案件23件(裁判文书网查询数据),通过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对安全统筹的性质认识有误。虽然安全统筹协议从内容上与第三者责任险极为类似,但从性质上不能认定为保险。有7起案件在诉讼中,当事人或法院称安全统筹为第三者安全统筹险,与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没有进行明显区分。侧面反映出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社会公众对安全统筹的认知存在误区,进而对其潜在风险缺乏相应判断和预期。 

  二是与商业险相比安全统筹费用较低。上述案件中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的均为重型货车、牵引车、挂车等,该类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费高昂,相比之下安全统筹费用较低,如何某、赵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涉事车辆仅交纳统筹费用5218.13元,即获得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250万元。大部分涉事车辆采取交强险+第三者安全统筹的模式,仅有两起案件涉事车辆购买了商业险,但限额也不高。 

  三是存在理赔不能的风险。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的公司有不少是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远达不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2亿元,且资金多为认缴而非实缴,造成公司偿付能力有限。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6月成立,上述案件中涉及该公司的案件有7件,但是通过天眼查查询,该公司涉诉案件1000余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达293条,即使判令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受害者的权益也有极大概率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漏洞。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的企业有安全统筹公司,汽车销售、运输、服务公司,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一般的市场主体没有明显差异,甚至部分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并不包括安全统筹服务。上述情况造成安全统筹的行业监管缺位,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背离互助合作的设立初衷,存在野蛮生长的风险。

责任编辑: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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