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反映保险产品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4 16:18:05


  近年来,随着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有不少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转而购买保险产品,特别是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涉及保险产品执行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在执行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询的保单信息有限。目前执行系统仅能查询到保单已缴保费的数额,而不能查询保单的预期分红、退保后可获得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性权益,其中后者仅能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计算后得出,金额不透明,被执行人容易有异议。同时查询系统仅显示投保的保险公司而不能显示具体网点,需执行员到就近营业网点进行进一步查询,如果是在省内投保的可以进行办理,在省外的就需要到外地或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办理,用时较长。

  二是不同保险公司规范不一致。被执行人可能是一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当其处于不同的身份时名下的保单能否被执行,不同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执行员办理相关执行手续时,除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等,个别保险公司还要求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已告知被执行人强制解除保险合同等。

  三是对被执行人来说损失较大。在执行人身保险的财产利益时,需解除合同后方能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但保单的现金价值往往与已缴保费相差巨大,对于一些即将缴满缴费年限或面临理赔的被执行人来说损失较大,对立情绪严重,也不利于申请人权利的实现。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对于保险产品的执行和协助执行,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行统一规范,如明确可以执行的保险产品类型、明确执行人员需出具的法律文书等。二是升级查询系统。建议对查询系统进行升级,要求保险公司反馈保单的现金价值、预期分红等信息,实现保单财产利益的线上冻结、提取,提高执行效率。三是灵活执行方法。避免一执行就强制退保这种一刀切式的执行方法,可以先对保单进行冻结,明确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保单财产利益、不允许变更受益人等,如果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内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保单财产利益额度内的价款,再予以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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