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在基础法律关系背后有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情感因素,亲情和血缘关系不因纠纷的解决而消失。2022年,南召法院共办理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件92件,其中涉及未成年的案件55件,占比60%,包括抚养权纠纷9件、探望权纠纷5件、抚养费纠纷41件。
通过分析,涉未成年家事案件在执行中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执行阻力较大。被执行人往往会把离婚诉讼中的对抗情绪引入到仍为父母的责任中故意逃匿规避执行,或隐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在涉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终本及强制执行的比例达到25%。未成年子女因受被执行人引导、限于自身认知水平等因素容易对申请执行人产生消极认识,不愿同其见面或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亲戚等在执行过程中也会进行阻拦。我院在办理一起抚养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一方十余名亲戚聚集在法院门口,意图阻挠执行。二是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表述不明确。上述案件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对抚养权、探望权的行使明确表述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在抚养权纠纷裁判文书中仅有抚养权归属的内容,而未明确一方对另一方实现抚养权的协助义务或排除妨碍义务。在探望权纠纷裁判文书中,仅表述一方享有探望权,而未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如场所、时间、频次等,给执行带来阻碍。三是可采取的执行措施有限。家事案件的执行多数采取说服教育、调解的方式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在家事案件中一旦适用往往会激化矛盾,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仅与家事案件的执行初衷相悖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此,建议:一是形成全流程家事解纷理念。在审、执分离的情况下,家事案件的审、执法官要把心理疏导、情感修复的措施贯穿家事案件全流程,消除认知偏差和分歧。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尽可能使执行内容切实明确可行,为执行提供便利,同时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二是引入社会力量形成解纷合力。在家事案件执行中,可以借助学校、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依靠其贴近群众生活、熟悉风土人情的天然优势,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如果经过说服教育等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的,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灵活执行方式。对于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就学等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尽可能减少“夺子大战”的发生。过渡期内,享有抚养权或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在现抚养子女一方或社工的陪同下与子女进行探望相处,促进感情的培养,尽可能降低陌生环境对年幼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