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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7-08-28 17:18:34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王某为与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南召法院,后经一审、二审、再审,南召法院作出(2015)南召民再初字第001号判决,判决刘某某、李某共同归还申请人王某本金13万元及利息2万余元。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承办干警即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并继续调查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某系南召县某局副局长,但法律意识薄弱,为拖延执行,先是向承办干警送礼,被拒绝后,又在农历小年夜酒后至承办干警所住小区谩骂并散步不实流言。被依法拘留后,经承办干警耐心释法教育,履行了所有给付义务。

(二)典型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面前没有特殊身份,如果一定说有,那就是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要比普通群众更应率先讲诚信、守法律、尊重法院裁判。在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背景下,无论什么人、什么地位、头戴什么光环,一旦以身试法,必将被法律严惩。否则,法律授予执行机关的强制措施和惩戒措施,就会是对“老赖”们最恰当的教育方式。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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